第十二条

已修改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科学技术下厂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工兴农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学技术周和社会科学普及周等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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