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的治安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二)携带、托运、寄存物品时,接受治安安全检查;(三)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四)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登记时,乘客随之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