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抽调资金,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