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已征收的归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荒山、荒坡、滩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划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