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已征收的归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荒山、荒坡、滩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划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