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