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检举、揭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依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事项了解处理情况,要求解决和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