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已废止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检举、揭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五)依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事项了解处理情况,要求解决和答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