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