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听取,采纳合理建议。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