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