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