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生育提供必要的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