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