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

有关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应当为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