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