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应当配置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