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