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