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