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