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科技企业资格年度检验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或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