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科技企业资格年度检验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或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