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研究生、毕业生和经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取得合理报酬。鼓励其他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