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