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