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

(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

(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

(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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