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