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