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会同主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四)依法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违法活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公安机关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