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事故、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