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