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