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会议表决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对法规案可以不宣读表决稿。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未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