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简明扼要。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召集人同意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