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需要就重大问题或者较大分歧意见进行集中讨论,可以采取联组会议审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审查报批法规应当宣读议案内容和报批法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