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召开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列席人员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席位应当分别设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