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列席人员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席位应当分别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