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初审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