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要求来我省定居的华侨,由省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对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给予安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