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