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