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