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