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