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