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