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