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