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