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