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