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