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