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